据新华社报道:
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国务院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那么文化事业建设是否也免征呢?记者3日从财政部获
悉,这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将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
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对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作出
规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面向广告、娱乐行业开征、专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一种专项资金
。在营改增之前,按照1997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
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方式为:广告业
、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
营改增试点后,业内人士十分关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依据将如何变化。去年8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
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以广告业、娱乐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取代
营业税营业额成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基准,同时保持3%的费率不变。但该通知并
未对销售额的计算作出具体规定。
在此基础上,去年12月,两部门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
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
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
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此次最新发布的通知中,两部门重申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
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的定义与去年12
月通知规定的一样。
两部门新增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
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提供应税服
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通知,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
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两部门表示,新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去年下发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
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