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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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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更好地发挥机构作用而制定。

 第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章程》和业务范围的划分,以及会员群体的特点,所设立的专门从事文化和旅游相关行业、领域业务活动、具有专业性的机构。代表机构是在协会住所地以外属于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活动、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以任何方式成立或变相成立下属机构;须接受协会领导,在协会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使用协会名称和协会标识举办重要活动或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进行媒体宣传、广告制作、商业活动用途等,以及申请注册微信公众号、网站、抖音号须向协会报批后实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协助协会建立本行业或本领域自律机制,提高行业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七条 参与制订本行业或本领域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推进国家和省本行业或本领域有关标准规范、政策规划的实施。

 第八条 组织开展本行业或本领域调研工作,编制年度发展报告;协助推动本行业或本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合作、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九条 组织开展本行业或本领域的会议展览、产业对接、专业赛事、培训研讨、技术交流、银企对接等活动。

 第十条 积极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各项活动;向协会提供所需本行业或本领域的研究成果和行业信息。

第三章 筹备与设立程序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筹备与设立,需紧密围绕协会宗旨和主要业务,且现有的各分支(代表)机构尚未覆盖的发展方向和领域。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的申请资料:

(一)成立的必要性,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

(二)牵头发起单位的意见书;

(三)拟任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候选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由公安机关或负责人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分支(代表)机构工作规程(草案);

(五)工作场所证明;

(六)分支机构联合发起会员名单;

(七)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由牵头发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审批通过后,牵头发起单位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全体会议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在会议召开1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方案书面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通过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聘任;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工作规程;协会向牵头发起单位颁发牌匾,向当选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颁发聘书;

(四)协会将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要求

 第十五条 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领域;

(二)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名称重复;

(三)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应与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四)有固定的住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分支机构发起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0家,首批单位会员原则上不少于30家,个人会员可根据专业需要吸纳,从事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10人以上;安排1-2名工作人员常驻协会,负责专委会会员入会及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批准设立:

(一)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与协会已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二)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与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三)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活动范围超越协会允许活动范围;

(四)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设全体会议,研究确定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分支机构主任办公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制度规范等;

(二)审议并通过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分支机构的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四)审议通过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热爱本行业,熟悉本领域业务,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原则上不多于9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需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后聘用。分支机构的主任原则上为协会常务理事,若副会长单位为分支机构牵头发起单位,原则上由副会长兼任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为协会理事,委员须为协会会员。副会长原则上担任不超过2个分支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常务理事原则上最多担任1个分支机构主任或副主任,理事最多担任1个分支机构副主任。当副会长单位兼任专委会副主任单位时,副会长单位可另派人员担任副主任,该人员同时纳入协会会员管理。任期不得超过2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副主任可连选连任,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主任、副主任在任期内若出现工作变动或不适宜继续任职的情况,协会秘书处可提请常务理事会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为分支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在分支机构主任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实施本分支机构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拟订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审议稿;

(三)组织收集与传递会员的各种诉求信息,并做好咨询服务;

(四)完成协会秘书处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任应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向协会秘书处呈报分支机构换届方案的请示,提交分支机构全体会议纪要,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在换届会议后30天内,上报会议有关文件,由协会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须接受协会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制定内部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内部机构和职能设置需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财务管理须严格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任何形式的经济合同;未经协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需要签订经济合同的,应由协会统一签署并加盖协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分支(代表)机构接受捐赠的事项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须向协会秘书处报备批准,每年12月中旬前呈报本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且每年举办2项以上的业务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协会对分支机构印章的使用实施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对外发文,如需发文,须报协会秘书处审核,由协会发文。

 第二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所发展的会员均纳入协会会员统一管理,享有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分支机构可推荐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会员为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严格执行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组织对分支(代表)机构进行年度考评,对有突出贡献的分支(代表)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对协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分支(代表)机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暂停机构活动,限期整改;

(四)解聘或撤换机构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分支(代表)机构,协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变更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

(二)分支(代表)机构全体会议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三)涉及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一)分支(代表)机构申请终止、关闭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并的;

(二)自批准日起,1年内未举办经备案的业务活动或未能完成协会委托任务的;

(三)拒不服从协会领导和管理,或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因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依法终止、关闭的。

 第三十四条 协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其所属的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或撤销。

 第三十五条 凡决定撤销、终止、关闭分支(代表)机构的,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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