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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4/22

据政府网:

                    财办文资〔2013〕4号

              关于申报2013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3

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

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

走出去等六大方向。

    2.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机构融资,不断扩大资金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在一般项目继续保留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

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纳入重大项目管理。

    3.鼓励企业加快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

核心竞争力,对环保印刷设备购置或改造、仓储物流设备更新升级、重点新闻网站

软硬件技术平台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纳入重大项目管理。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

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

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

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

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

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

料,其中:

    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

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

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

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

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二)申报方式。

    专项资金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

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下载2013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

统和使用说明,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

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三)申报程序。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

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3

年6月15日前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逾期不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

重视2013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不断提高申报工作质量,按时完

成申报工作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督促申报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确保申报材料

真实完整。

    (二)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

要求、申请项目数量及金额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

效等。

    (三)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认真开展项目初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尝试组织社会专家进

行项目评审,初审报告应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

。初审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报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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