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民宿是指利用乡村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经营服务,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乡村民宿是乡村旅游的重要业态,是带动乡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是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顺应人民群众乡村旅游消费体验新需求,引导乡村民宿开发和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带动群众就业增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持乡村传统风貌,倡导低碳环保、朴实自然、和谐共生。
坚持文化为根。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挖掘乡村文化蕴含的优秀传统、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凸显文化特色、乡村文明。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支持农民直接经营或参与经营的乡村民宿发展,同时兼顾旅游者的利益。
坚持融合发展。丰富乡村民宿产品,创新乡村旅游业态,延伸产业链、拓展价值链,助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城乡融合。
坚持规范有序。加强政府引导和统筹规划,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复制。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质量监管,持续提升乡村民宿安全保障能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服务优质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平衡态势更为明显,更好满足多层次、个性化、品质化的大众旅游消费需求,乡村民宿产品和服务质量、发展效益、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成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和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标志性产品。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规划布局,优化资源开发
将乡村民宿发展纳入各地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确保乡村民宿发展的协调性与可持续性。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客源市场、交通区位、水源道路等条件,评估洪涝、山洪、地质等灾害风险。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完善垃圾、污水等处理设施,确保生活垃圾规范处理、污水达标排放,提高乡村民宿的通达性、便捷度和舒适感。引导村民和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共同参与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管护,倡导低碳环保经营理念。(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丰富文化内涵,加强产品建设
深入挖掘文化文物资源,充分展示地域特色文化,丰富乡村民宿文化内涵。尊重历史文化风貌,合理利用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历史文化、文物建筑等资源突出乡村民宿特色,将农耕文化、传统工艺、民俗礼仪、风土人情等融入乡村民宿产品建设,注重与周边社区的文化互动,鼓励乡村民宿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找准乡村民宿发展定位,适应不同群体、不同层次需求,打造特色鲜明、类型丰富、品质优良、价格合理的产品体系。以乡村民宿开发为纽带,开展多元业态经营,拓展共享农业、手工制造、特色文化体验、农副产品加工、电商物流等综合业态,打造乡村旅游综合体,有效发挥带动效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规范发展,加强品牌引领
指导乡村民宿经营主体落实相关公共安全责任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环境、防灾、燃气等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必要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乡村民宿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乡村民宿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小程序、二维码等便利方式,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访客管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乡村民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乡村民宿应配备卫生相关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没有条件设置独立清洗间、消毒间的,可通过专业洗涤消毒机构进行布草、公共用品等清洗消毒。推进实施旅游民宿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培育一批乡村等级旅游民宿。鼓励各地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乡村民宿建筑、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环保、服务等地方标准。将乡村民宿纳入各级文化和旅游品牌建设工作。培育具有区域特征和地方特色的乡村民宿品牌,鼓励优质乡村民宿品牌输出民宿设计、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成熟经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经营模式,带动增收致富
积极吸引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企业、能人创客等多元投资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民宿建设。鼓励农户和返乡人员开发利用自有房屋自主经营乡村民宿,在规划布局、质量标准、建筑风格等方面加强指导。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整村连片发展乡村民宿。鼓励城镇居民等通过租赁产权明晰的闲置宅基地房屋、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乡村民宿经营。发挥乡村民宿就业渠道多、方式灵活等优势,鼓励和引导村民参与经营服务,提升劳动技能,促进增收致富。(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推广,引导合理消费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乡村民宿产品的精准宣传和互动反馈,推出一批有故事、有体验、有品位、有乡愁的乡村民宿。将乡村民宿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会展节庆活动内容范围,鼓励各地将有条件的乡村民宿纳入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选择范围。支持乡村民宿加强与电商平台合作,争取电商平台在宣传营销、品牌推广等方面给予扶持。根据节庆、假期分布情况特点,在旅游高峰期加强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乡村民宿位置分布、入住率、停车场、交通路线等信息,合理引导游客,缓解拥挤压力。加强对乡村民宿的消费引导,倡导健康消费、理性消费,不片面追求奢侈高价。(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在规划建设、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环境营造、安全保障等方面同向发力,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遇到的难点障碍问题,推动形成政府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证照办理
坚持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鼓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先行先试、创新突破,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协调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证照办理条件和流程。鼓励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领域的产品许可事项之外的,通过联合审核、一站式办理、多证合一、以备案代替发证、告知承诺制、信息共享等方式,优化证照办理流程,为乡村民宿经营者提供便捷、规范的证照办理服务。落实好《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相关要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依法登记的宅基地发展乡村民宿。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的,办理营业执照。(公安部、自然资源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用地用房
推动落实乡村旅游用地政策,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资源。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民宿建设,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等必须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进行的少量配套设施建设,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原貌,确需占用耕地的应依法落实占补平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民宿。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中,整合资源推动创建一批民宿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等盘活利用样板。(自然资源部负责)
(四)完善支持政策
统筹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数字乡村建设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危房改造、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公共服务均衡配置等项目布局,支持供水供电、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垃圾污水处理、绿化亮化等乡村民宿配套公共设施建设。鼓励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展乡村民宿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信用贷款等形式支持乡村民宿建设和经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融资条件和门槛。调动农民群众等参与乡村民宿发展的积极性,对乡村民宿投资建设、改造升级可给予资金补贴或提供贴息贷款,对评定等级的乡村民宿可给予资金奖励,对返乡进行民宿开发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探索满足乡村民宿经营需求的保险服务,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和补偿功能,支持乡村民宿应对疫情、极端天气等突发情况带来的经营风险。(自然资源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银保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人才培养
将乡村民宿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纳入相关各级乡村旅游培训计划,整合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社会企业等力量,充分发挥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作用,定期开展各种类型的岗位培训,按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加大人才返乡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外出务工农民、高校毕业生等回乡进行乡村民宿创业,为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文物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