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参照《202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结合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项目基本要求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二)把握“十四五”规划重点方向,适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和行业标准化需求,有利于提高文化和旅游管理水平及服务质量,保障行业安全生产。
(三)符合本领域标准体系和行业标准管理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统一,不得重复、冲突。在可能存在业务交叉的领域,申报前应经过充分沟通,避免重复立项或产生分歧。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四)重视和加强标准制修订的前期预研,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和技术研究基础。切实提升标准立项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确保在获得立项、编制完成后可有效实施。
(五)申报材料要素完备、体例规范、结构清晰、内容明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确保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六)积极吸纳科研成果,广泛听取意见,充分体现各方共识。鼓励标准各相关方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优先支持原起草单位提出或参与申报修订项目。
(七)以下情况不应制定行业标准或相关条款:一般性产品和服务,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已有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对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等作出具体规定,实施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增加政府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权利的行为;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八)对涉及等级划分的申报项目,要事先明确适当的、合规的标准实施主体;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申报项目,要加强论证分析、审查把关;对涉及新增职业类别等特殊情况的申报项目严格进行控制。
二、2022年立项重点支持方向
根据“十四五”相关规划任务思路、文化和旅游工作需要及标准化需求,对符合以下方向的行业标准申报项目将予以重点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一)文化和旅游领域数据采集、交换共享等。
(二)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评价。
(三)文化和旅游场所适老化服务。
(四)无障碍旅游公共服务。
(五)康养旅游、冰雪旅游、海洋旅游、自驾游。
(六)旅游休闲城市。
(七)智慧旅游。
(八)演出安全、智慧剧场、剧场管理等。
(九)儿童友好图书馆、智慧图书馆。
(十)线上演播。
(十一)文化娱乐场所的内容安全、管理、服务等。
(十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可参考掌握。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加盖牵头申报单位公章。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并提供原标准使用及实施效果情况说明。采标项目应说明所采用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与国内现状的匹配情况。
(二)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
(三)参编说明。参与起草单位应出具说明材料,明确参与该项目工作,同意由牵头申报单位办理项目申报以及标准立项后的合同签订、经费管理等事宜。
(四)预研材料。重要项目应补充提供预研材料,内容包括:项目涉及的标准化对象发展情况,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及标准验证情况,国内外标准情况和是否合规采用国际标准,已有的工作基础,以及标准实施效果和效益预测等。
四、工作流程
(一)起草单位向申报项目所属专业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
(二)归口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认真核查,并组织不少于7名专家召开评审会,起草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归口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报送立项建议和相关申报项目材料。
(三)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对申报项目开展立项评审,征求意见后根据项目重要性、成熟度和业务工作需要,分批下达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四)对于重大项目或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行业标准等在立项时限上有特殊需求的,可通过归口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反映。
五、 项目管理要求
(一)对存在逾期未完成项目的起草单位,将适情况限制参与申报新的标准项目。
(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标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遵守工作时限,规范资金使用,按要求做好标准制修订各关键环节工作。
(三)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归口单位、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归口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申请,报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批准后再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