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推动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发展,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和《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符合《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团体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
(二)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会员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为在某个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会员构成
(一)河北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中的事业单位和省内知名的科研、教育院所等专业机构;
(二)有代表性的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企业;
(三)河北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中知名的专家学者;
(四)河北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从业人员;
(五)对本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人士。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凡加入本协会的单位,须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统一制定的会员申请登记表、审核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可入会;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综合部发给会员证、会员单位铜牌。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单位会员企业的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会员联络部。
第八条 会员证在所标注的有效期内有效,到期前由会员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经协会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换,每个会员证收取10元工本费。
第九条 会员单位铜牌在所标注的有效期内有效,到期前由会员单位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经协会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换。
第十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在内刊上予以公告,并收回其证、牌。
第十一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会员有违反《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收回其证、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铜牌。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十七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为:
(一)普通会员单位每年15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
第十八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收取的会费属于本协会所有,分支机构日常工作费用由协会统一支出,分支机构无财务独立核算权限。分支机构接受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会费收取后由协会出具会费收据。
第二十条 每年下发《会费缴纳通知单》,如未按期缴纳会费的,将取消其下一年的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8日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