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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8/18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

分支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作用,服务会员单位,开展研究、交流、咨询、培训、服务,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是在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会员中依据细分行业和业务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研究或活动的内设机构,须经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批准后方可对外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其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规范名称为“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在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的章程下对外开展本行业范围内的业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初始条件       

      (一)发起单位资质与要求:

      1、倡议发起单位、联合发起单位须为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会员单位,且其业务范围与专业委员会所属行业相关;倡议发起单位需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秘书处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行业实际需求,也可倡议发起成立相关专业委员会,或委托在相关行业有影响力的协会会员作为发起单位,其他条件相同。

      (二)有明确的工作方向、任务和发展目标,有规范、独立的工作规章制度及符合《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六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倡议发起单位向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秘书处提交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1、倡议发起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的情况介绍;

      2、联合发起单位对成立专业专委会的附议意见;

      3、成立专业委员会的可行性报告;  

      4、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规章(含业务范围、组织结构等)。

      (二) 资质评估评估内容包含所设专业的从业企业状况、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必要性、专业委员会管理规章等。

      (三)审核批准经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审核同意后,协会秘书处发出通知,给予倡议发起单位筹备专业委员会资格。

      (四)筹备事项倡议发起单位收到专业委员会筹备通知后,须与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秘书处联合成立秘书处,以专业委员会(筹)秘书处人员的身份开展对外工作。

      (五)正式设立条件成熟后,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秘书处报请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设立,并在河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会员及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是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会员,按照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章程缴纳会费,各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收费或单独收费。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对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所有会员开放。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可以加入不同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立专家组或顾问团,吸纳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参与。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委员单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由在本领内有影响力的会员单位担任。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领导层级原则上为:主任、副主任、委员。可视委员会规模设立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常务委员。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人员

      (一)专业委员会组织架构须报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二)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秘书处和发起单位共同指定人员组成或由发起单位单独委派人员,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

      (三)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单位提名并报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职务,报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

      (一)专业委员会须在协会章程和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未经协会授权或者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不得多头收取会费,其年度或季度工作计划须报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秘书处审批,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

      (二)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专业委员会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均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

      (四)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五)专业委员会所使用、制作的有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标识的物品、文件、宣传品、名片等须符合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标识使用规范,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六)发起单位指派固定人员承担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接受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秘书处的指导与管理,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的活动须报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七条 责任与义务发起单位及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章程》、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对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造成损失的,应由发起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专业委员会:

      (一)对协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二)专业委员会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的,未能完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委托任务的;

      (三)经协会秘书处认定,专业委员会不适合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章 换   届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管理专业委员会领导任期5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 提前三个月向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秘书处上报换届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1) 专委会推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选举原则、办法;

      (3) 新一届专委会拟推选成员名单(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2、经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秘书处专业委员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成立专委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后方可进行换届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选举可由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大会等额或差额选举,可采用记名、无记名或举手表决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换届改选会议闭幕后,需30日之内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和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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