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
实践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实践教育专业委员会(Hebei province culture and tourism industry association practice education professional Committee),简称:河北文旅产业实践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为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的下设专业委员会,是由河北省从事文化旅游产业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自发组织实践教育活动的各类基地、运营组织和个人,从事实践教育活动及青少年素质提升训教的机构和从事实践教育项目研发、政策研究的学术机构、管理机构和个人组成的从事文旅产业所涉及的实践教育类业务的非盈利性管理服务团体。
第三条 宗旨: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主管单位的政务、业务指导。2、广泛团结河北省从事实践教育相关工作的单位组织及个人,为提高我省各行业实践教育的服务训教质量,促进我省实践教育行业的规范运营,依托和开发文旅行业的优质服务资源,结合国内外的文旅项目设施及专业人才,推动我省实践教育市场的有序、高效、健康、规范的发展为我省文旅融合业务实践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注册登记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上级和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华飞捷座大厦十七层。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业务范围:1、依托文旅资源,调研梳理我省各门类实践教育市场,发展各地市及周边地区的涉及实践教育业务之成员单位,进行机构资源分类、开发及信息汇总。组织或配合成员单位有效高质地进行实践教育业务交流。2、承担各门类实践教育课程开发、师资配备、专业辅导及实训。所属实践教育基地开发、指导、规范运营、管理监督。实践教育业务咨询与课题研究。出版辅导资料、书籍、会刊。建立行业专家智库及专业导师储备。定期开展学术交流、评价、展览、学习活动。组织各门类技能培训及业务实践,进行实践教育服务考核。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实践教育成果推广转化工作。3、选择优势企业发展自属实践教育基地及成员单位,做好发展成员单位及基地的管理组织工作,招募培养实践教育管理服务人才。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各类实践教育活动。4、处理成员单位来信来电来访及业务需求,并向成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及人才调配。组织整理编纂行业信息资料,出版优质行业指南刊物及课程活动资料,组织发行推广。5、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助力其业务工作的宣传推广。组织实践教育导师及教辅人员的规范培训,逐步规范建立各行业相关的实践课程及教育体系。6、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提供行业信息,为行业规范管理献计献策。反映成员单位心声,接受针对行业缺陷的社会反馈,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配合法务部门开展行业业务的法律咨询及援助工作。7、接受并组织完善成员单位及相关机构委托的其它实践教育类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本会的成员:单位成员及个人成员。成员单位可推荐一名有本单位副高职以上管理职称或技术职称的会员代表,原则上为成员单位最高管理成员,经专委会审核批准后,出任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或理事/理事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和参与行业规范管理及推广工作。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服从本会的工作管理。3、在本会相关领域的工作中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4、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无犯罪行为的国家公民。5、从事或组织参与实践教育活动并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团体。
第九条 成员入会的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企业资料,认真填写完善我会备案资料并提交我会秘书处。2、经专委会管理部门讨论审核通过。3、由专委会或专委会指定授权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经本专委会审批授予文化旅游实践教育示范单位、实践教育基地等标示牌或荣誉证书,原则上本专委会理事单位须具有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会员资格。
第十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本会领导成员的换届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由入选本会管理成员的权利。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得本会所属媒体渠道的宣传推广,依托本会资源组织企业活动(需备案审核)。3、获得本会资源匹配、技术服务的优先权,自动参与行业评比,优秀企业或个人具有树立行业标杆的推广权益。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获得本会区域或板块服务管理的权益。5、企业会员可获得我会在文化内容设计升级、文化板块配套建设、文化活动策划组织、资源导入等多方面的支持。个人会员将有获得对需求企业进行专项文化服务的资格及各类收益。本专委会层极高的成员单位(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将相应获得更高效快捷便利的服务。6、入会自愿(需审核备案并配和完善相关手续),退会自由(有提前申报本会的义务及配和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成员须为本会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决议。借助自身资源为本会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帮助。2、自觉遵守、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认真快速的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推荐成员备选单位并协调促成,积极参加和支持我会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4、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及其它相关服务费用,利用企业自身资源为本会工作提供人力或物力的支持和帮助。5、向本会如实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协助本会工作人员查清问题解决问题。6、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规范,不做任何有伤害我会形象或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单位成员及个人成员退会应提前至少壹月书面通知本会,协助本会完成相关的善后事宜,并交回我会所授予的各类证件、资料、物品及标示牌等关联物品,本会将在官网予以公示。成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各类业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回后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或社会活动,违者将对其行为进行法律追究,保障我会的各项权益。
第十三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专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并有权追讨其对我会的权益侵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各成员单位推荐的委员组成。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2、投票选举和罢免专委会主任及本会管理委员会其它成员及大会委员。3、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规划。4、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资格每年评选一次。因特殊情况,会务须提前或延期的,必须由专委会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审查备案,并经注册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主任、秘书长及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组成,专委会主任有最终决断权。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另设有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理事会,辅助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罢免,须上会讨论,经专委会主任批准通过。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专委会主任兼任)的职权是:1、在专委会主任的领导下,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提议选举或罢免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它各部负责人。3、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4、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主要财务状况。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6、在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的配合下开展本会各项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必须包含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三部委员参加,其决议须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委员会成员为我会荣誉职称,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指导权。专家委员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学部委员有参与本会业务工作的权利,辅助管理委员会做好我会实际业务的开展。 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壹次,情况特殊可后延或采用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任(兼管理委员会主任)壹名,常务副主任壹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壹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名誉主任委员壹名,名誉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顾问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若干名,学部委员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委员不少于叁拾名。
第二十二条 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委员、专家委员、学部委员、理事需聘请有关领导和在相关学科有很高声望的专业人士担任。专委会上级主管领导、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委员可列席主任委员会会议及我会其它重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副主任、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及业务资源。3、身体健康,能坚持全身心投入本会日常工作。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5、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本会业务发展可提供重大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每届四年,可通过选举连任。理事、各部门主管副主管任期壹年(业务考评)。业务能力弱、重大过失、不认真履行职务工作者可中途罢免,停职处理。行业口碑、工作能力、实际业绩优秀者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专委会工作会议;2、检查、监督成员代表大会和专委会管理委员会决议落实及各部业务开展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组织财务审核,各部干部人事任免。4、提名常务副主任及秘书长人选交专委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5、确定专委会业务发展方向及重大业务的直接管理。6、其它相关工作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在专委会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本会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及执行管理。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专委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3、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监督制度执行。4、负责督导、管理、推进各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负责本会外务业务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5、协助专委会主任管理、指导各部门日常事务及全省各地事务部及附属机构、成员单位的巡访调研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室及秘书处、财务部门等主要办事机构必须设置在本会的发起单位所属范围内,本会设有常态化业务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各部负责人及各理事单位应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工作活动。在任职期间,原则上承担我会的部分实际业务任务,有相关的内部业绩考核及业务所涉及的的直接管理及连带责任。在所负责版块内遵章守纪、服从大局、团结成员,拓展业务,认真、负责、高效地完成本职及本部门所属工作,起到先锋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本专委会的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积极地为专委会的发展献计献策,助力落实。不得无故或多次不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及专委会的各类重要业务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成员单位管理、咨询、服务费。2、收益利息。3、政府资助及业务支持。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捐赠。6、所属资产及委托、合作业务收益。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财务由本专委会委托的第三方财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专委会日常运营管理、所属业务的开拓发展及社会公益活动。盈余部分不得在管理成员及专委会所属成员单位或个人中分配。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变更程序
1、本会名称、业务主管部门等发生重大变更时,由专委会提出变更报告,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变更项目确定后,由秘书处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协会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终止程序
1、本会因故需要终止时,由专委会主任提出终止报告,提交成员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审议并上报主管单位批准通过。
2、由专委会主任提出终止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并上报后,确定善后工作人员,成立清算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0年9月18日经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有专职法律顾问(事务机构)承担本专委会的各类法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对本章程拥有修改增补及最终解释权。其他未尽条款在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附件增补。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核准备案批复成立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协会
实践教育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