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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发布时间:2020/4/16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近日,工信部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各地主管单位与企业需在2020年6月10日前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工信部官网截图

据悉,工信部此前先后于2018年3月30日、2019年4月16日开展第二批、第三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

首批国家工业遗产采取试点工作形式,根据《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和《关于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7〕455号),于2017年在辽宁、浙江、江西、山东、湖北、重庆和陕西等省市开展试点工作。

对照历年申报指导要求,第二批申报工作中明确提出,要在做好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不断发掘工业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探索保护利用新模式,进一步传承和发扬中国特色工业文化,为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本次申报要求大体上与第三批相同,不过其中特别强调到,大运河沿线、老工业城市的工业遗产项目优先推荐

截止目前为止,我国共有102个国家工业遗产。其中包括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一批)11个(2017年12月22日公布)、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二批)42个(2018年11月21日公布)、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三批)49个(2019年12月19日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政法函〔202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等重大变革,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二、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经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

三、报送要求

(一)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认真做好申报工作。要严控遴选数量,按照优先顺序,切实将一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上来。大运河沿线、老工业城市的工业遗产项目优先推荐。

(二)请于2020年6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专业机构对本次申报情况进行评审,经审查、公示、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及电话:周  岚 010-68209901

周晓岚 010-68205204

电子邮箱:zhoulan@miit-icdc.org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 邮编:100846

附件: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日

附历届国家工业遗产名单

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三批)

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二批)

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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