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落实,总结各地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掌握各试点单位工作进展和遇到的困难,近日,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下发通知,开展《意见》落实情况阶段性总结工作。
通知要点:
1.积极鼓励,支持各试点单位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并给予政策措施保障,健全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
2.适时选择试点成效显著的地方召开现场会,进一步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推进下一阶段工作;
3.在有关资金安排中对真抓实干,试点成效显著的地方和单位予以资金扶持,加大激励支持力度。
4.对工作落实不力,特别是已有明确试点政策仍然不执行的地方和试点单位,将采取现场督导、通知进京约谈等形式点对点调度督促,传导压力,促进各地试点单位把责任扛在肩上,改进工作、落实政策、切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文化部确定的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名单(7家)
国家图书馆
故宫博物院
中国国家博物馆
中国美术馆
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中国美术学院美术馆
文化部备案的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名单(55家)
北京画院美术馆
河北美术馆
中华艺术宫(上海美术馆)
上海刘海粟美术馆
上海当代艺术博物馆
江苏省美术馆
南京书画院(金陵美术馆)
宁波美术馆
江西省美术馆
山东美术馆
济南市美术馆
河南省美术馆
广西美术馆
广东美术馆
深圳美术馆
深圳关山月美术馆
重庆美术馆
四川美术馆
陕西省美术博物馆
首都图书馆
河北省图书馆
山西省图书馆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
辽宁省图书馆
吉林省图书馆
黑龙江省图书馆
上海图书馆(上海科技情报研究所)
南京图书馆
金陵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宁波市图书馆
安徽省图书馆
福建省图书馆
济南市图书馆
河南省图书馆
湖北省图书馆
武汉图书馆
武汉市少年儿童图书馆
湖南图书馆
湖南省少年儿童图书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图书馆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
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
海南省图书馆
重庆图书馆
四川省图书馆
贵州省图书馆
云南省图书馆
西藏自治区图书馆
陕西省图书馆
甘肃省图书馆
青海省图书馆
宁夏图书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馆
国家文物局确定的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名单(92家)
首都博物馆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
中国科学技术馆
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
中国农业博物馆
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
中国铁道博物馆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
郭沫若纪念馆
中国印刷博物馆
中国钱币博物馆
中国化工博物馆
中国古动物馆
中国警察博物馆
中国法院博物馆
北京鲁迅博物馆
民航博物馆
中国电影博物馆
园林博物馆
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
北京自然博物馆
天津博物馆
河北博物院
山西博物院
内蒙古博物院
辽宁省博物馆
沈阳故宫博物院
张氏帅府博物馆
大连旅顺博物馆
吉林省博物院
伪满皇宫博物院
黑龙江省博物馆
东北烈士纪念馆
黑龙江省民族博物馆
革命领袖视察黑龙江纪念馆
上海博物馆
上海市历史博物馆
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
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
南京博物院
南京市博物总馆
浙江省博物馆
浙江自然博物馆
中国丝绸博物馆
杭州博物馆
宁波博物馆
安徽博物院
福建博物院
中国闽台缘博物馆
江西省博物馆
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
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
山东博物馆
山东省石刻艺术博物馆
济南市博物馆
青岛市博物馆
河南博物院
湖北省博物馆
武汉市中山舰博物馆
湖南省博物馆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
刘少奇同志纪念馆
广东省博物馆
西汉南越王博物馆
深圳博物馆
孙中山故居纪念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
广西自然博物馆
广西民族博物馆
海南省博物馆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
重庆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
重庆自然博物馆
四川博物院
成都市博物馆
成都武侯祠博物馆
贵州省博物馆
云南省博物馆
西藏博物馆
陕西历史博物馆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西安碑林博物馆
汉阳陵博物馆
西安博物院
甘肃省博物馆
敦煌研究院
青海省博物馆
青海省柳湾彩陶博物馆
宁夏博物馆
固原博物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
以下为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落实情况阶段性总结的通知全文: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
落实情况阶段性总结的通知
办产函〔20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2016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或备案了154家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1),并作出系列工作部署。各地区、各试点单位积极推进《意见》落实和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意见》落实,总结各地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掌握各试点单位工作进展,明确遇到的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开展《意见》落实情况阶段性总结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文物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逐项对照《意见》确定的任务,做好《意见》落实情况的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分析查摆不足,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按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件落实地方主管部门阶段性总结提纲》要求,形成阶段性总结报告。
开展试点是落实《意见》的关键工作,各试点单位承担“先行先试”的重要职责,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各试点单位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并给予政策措施保障,健全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保障试点工作。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文物局组织本地试点单位做好《意见》落实情况阶段性总结,填写《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阶段性总结调查表》。
按照国务院有关督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督促指导,并于2017年上半年派出工作组赴地方督查。对工作推进快、创新举措实的地区,将总结经验、宣传推广、激励创新。适时选择试点成效显著的地方召开现场会,进一步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推进下一阶段工作;在有关资金安排中对真抓实干、试点成效显著的地方和单位予以资金扶持,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在重点展会中举办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果展,展示推广《意见》落实和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果。对工作落实不力,特别是已有明确试点政策仍然不执行的地方和试点单位,将采取现场督导、通知进京约谈等形式点对点调度督促、传导压力,促进各地和各试点单位把责任扛在肩上,改进工作、落实政策,切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有关督促检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地文化、文物部门落实《意见》情况阶段性总结报告和各试点单位填报的调查表(有关统计时间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文物局统一汇总后于2017年1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送至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文化部直接确定的试点单位参照上述要求开展阶段性总结工作,有关材料直报文化部。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