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申报,截至2016年3月1日。申报内容包括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美术创作资助项目以及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
日前,《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正式发布,从2016年起,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将实行滚动资助的方式,在年度一般资助项目开展优中选优,围绕“抓精品、攀高峰”的工作目标,对通过结项的一般资助项目进行选优拔萃,组织传播交流推广。
以下为规定全文。
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的评审、实施与管理,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旨在对年度一般资助项目开展优中选优,围绕“抓精品、攀高峰”的工作目标,对通过结项的一般资助项目进行选优拔萃,组织传播交流推广。
第三条 经评审确定的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由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指导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并在资助协议期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完成结项工作的项目,可申报滚动资助项目。
第五条 各项目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报送申报材料。
第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申报滚动资助项目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坚持艺术质量和社会效益俱佳的评审原则。
第八条 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负责滚动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根据艺术门类属性,合并项目类型,按项目类型组成若干评审小组。
第十条 评审小组由国家艺术基金规划专家和参加过一般资助项目中期监督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的初评与一般资助项目的结项验收工作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的复评由专家集中评审,探索将群众评价纳入评审体系。
第十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将拟立项的滚动资助项目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和文化部、财政部审定后予以公示公告。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的资助内容和资助方式,将根据资助项目类型、成果运用形式及现实需求,分类研究制定。
第十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主体签订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按协议约定,向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的主体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为滚动资助项目提供艺术指导。
第十八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策划指导滚动资助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主体按协议内容负责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核算须纳入项目主体或受委托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并单独核算,同时完整保留与滚动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将按《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据本规定和资助协议,组织专家对滚动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与实施过程中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XXXX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