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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民营资本投资项目招标活动 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3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规定,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规范民营资本投资项目招标活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工作。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按程序抓紧修订《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条款,确保我省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与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致。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二、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外,不得强制要求民营资本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不进行招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有关规定,对民营资本投资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试行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除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因项目建设未招标而不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三、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对非法干涉民营资本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一经发现,按程序移交行政监察机关;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程序向行政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受理和查处,并进行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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