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部主任、文化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祁述裕
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一份躬逢其时的好文件。
《指导意见》的出台必要且及时。
出台《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相关政策的具体举措。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都强调要加快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并明确指出要“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建设特色文化城市”。《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对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系列相关政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进一步细化。
出台《指导意见》适应了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我国特色文化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具有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的独特优势。一是我国特色文化资源种类丰富,特别是传统文化和民间艺术源远流长。截至目前,全国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5处,世界遗产45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13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181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169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219项。它们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文化财富,更是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意源泉。二是特色文化产业就业前景广阔。丰富的文化资源存在于广泛的民间、乡镇,特别是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且与人们的生产生活联系最为紧密。其灵活的产业发展方式,以及较低的进入门槛,能最大程度地带动乡村地区就业,特别是对于中西部城乡的就业问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以工艺美术行业为例,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按年均增长22%计算,工艺美术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将达8000家,规模以上、以下企业工业总产值将达15000亿元,同时农村加工队伍将达2000万人。三是特色文化产业是许多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景德镇的陶瓷、宜兴的紫砂、潍坊的风筝年画、东阳的木雕,以及鹤庆的银铜器等都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另外,出台《指导意见》是传承文化,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途径。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是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实现文化富民、乐民的重要方式。传统和特色文化资源的产生和发展与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紧密联系,随着社会变迁,很多传统文化资源赖以生存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文化生态开始消失。通过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将特色文化资源的传承和保护与当代人的生活结合起来,通过将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才能更有效地实现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同时,出台《指导意见》是解决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我国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意水平有待提升,特别是符合现代时尚消费需求、与人们生活紧密相连的特色文化产品不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有待提升,特别是懂经营、善管理,创意水平高的人才很少;生产组织方式落后,多数仍处于较为原始的家庭作坊的生产经营形式,严重束缚了产品创新和市场拓展;投融资渠道有待拓展,小、散、弱的情况普遍存在,等等。《指导意见》的出台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思路。
《指导意见》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对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特色文化产业的概念,确定了特色文化产业的发展重点,并且将特色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弘扬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突出了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总体来看,《指导意见》主要有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强调空间聚合和业态融合。《指导意见》在提出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发展重点,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的同时,强调打破行业和地区壁垒,加快特色文化产业与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从目前我国各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传统文化资源广泛分布在民族地区,特别是中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经济、交通和地理等基础条件限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不平衡,很多地区仍然处于独立、分散经营的状态,很难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产业链条和规模效应。以区域整合的方式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更有利于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发展趋势,以及创意、生产、推广的一体化协同发展效应。从特色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来看,业态间的融合是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特色,特别是以文化旅游为基础,形成演出演艺、工艺品和展览等多业态融合发展的方式,也是地方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的普遍做法。《指导意见》提出的“发展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带”“建设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打造特色文化示范城镇和乡村”。从产业带到示范区,再到示范城镇和乡村,一方面从微观上强调各地区、各乡镇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差异化的竞争策略;另一方面从宏观上强调突破区域限制,形成区域合作机制,统筹城乡发展,并形成集聚联动效应。
重视市场运作和创意引领。《指导意见》在强调保持乡村原始风貌、文化特色和自然生态,不大拆大建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市场的优化作用,注重发挥市场在促进特色文化资源生产性保护和特色文化产品创意提升中的作用。围绕“健全各类特色文化市场主体”“培育特色文化品牌”“促进特色文化产品交易”三个方面,《指导意见》着重强调解决特色文化产业在创意、生产、营销和销售等一系列市场化中的问题。
首先,从产品创意设计来看,《指导意见》强调,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要加强与创意设计、现代科技、时代元素相结合,促进内容和形式创新。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特色文化产品存在形式陈旧、类型和功能单一等问题,与现代时尚消费需求脱节。而通过创意将特色文化资源与现代生活方式和时尚消费需求相嫁接,往往具有点石成金的效果。
其次,在生产组织方面,当前我国特色文化产业生产组织形式基本上是以家庭作坊式为主,产供销一条龙很多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完成,缺乏专业分工,市场信息不畅,竞争力弱,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指导意见》提出要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文化骨干企业、合作社、协作体、产业联盟、小微特色文化企业和个体工作室等多种组织形式,这不仅是解决当下特色文化产业生产组织落后问题,更是符合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形式多样、灵活的特征和需求。
再次,从产品的营销、销售来看,针对很多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在发展过程中缺乏品牌意识,缺乏产品的可辨识性等突出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一村一品”战略,发挥民间文化名人、艺人的品牌效用,以及利用产地标识等方式,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同时,《指导意见》强调营销方式和销售方式的创新,将特色文化产品的营销、销售与现代技术和先进的服务方式相结合,如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个性化定制服务、品牌授权、销售代理等。
注重产业发展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指导意见》提出以特色文化产业的发展,延续城市文脉,承载文化记忆和乡愁,建设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特色文化城镇和乡村。文化建设是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一环,这不仅关系到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承问题,更关系到人的城镇化问题。充分利用城乡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宗教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与城乡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同时也是实现在地城镇化的重要方式。
以金融扶持、人才支撑、重点项目支持等为抓手,扶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我国特色文化产业主要集中在县乡地域。中西部地区尤其是特色文化资源,特别是民族文化资源富集地区。由于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上述地区普遍存在着资金不足、人才缺乏、组织形式落后、产品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指导意见》在财税金融方面,强调政府在财税政策上重点扶持,注重从更大范围内引进资本和扩展交易、合作渠道。通过支持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等重大项目带动当地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在人才培养方面,既强调提升文化资源持有者的创新创意能力,也重视培养文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这对于解决目前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既有很强的针对性,也有很强的可操作性。